怎么在市场上促进灵活性调节电价,尤其火电能够更好的支持新能源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部分区域电网在跨省通道中收费,导致输电价格偏高,由购电端落地电价倒推至送电端后,多省上网电价已低于火电燃料成本水平,过高的流通成本限制了电力外送,严重压低了发电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供省外价低、供省内价高的不正常价格信号。(二)跨省跨区电力输送通道建设加快2000年,随着西电东送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进入建设高峰和特高压输电线路开工建设,全国联网快速推进。
锡盟山东特高压交流、锡泰特高压直流利用率不足20%,与线路设计初衷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的跨省跨区交易品种主要分计划交易和市场交易。2019年,跨省、跨区电力输送电量分别为14440亿千瓦时和5404亿千瓦时,较2011年分别增长了2.3倍和3.2倍。(五)跨省跨区输电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资源与电力负荷的错配使得跨省跨区电力输送和交换成为保障我国电力供应、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微信图片_20201208085023.png图 2011~2019年跨区、跨省电力输送电量情况2020年1~10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2548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
此外,现货市场试点建设提速,但各方对现货模式与功能的理解仍存在差异,中长期和现货交易的界面尚不明确,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五)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信息披露及时性和透明度有待加强目前,网对网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到一半以上,交易量、价均由交易中心确定,电厂没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仅能被动接受。其中:售电公司需指定任一代理用户所属供电企业收取偏差考核费用。
2.其他规定按照《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贵州省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2.完成市场注册且从2021年开始签订批发或零售合同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但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且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交易方式采用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进行组织。发电企业:1.贵州省内统调火电企业、水电企业和其他新能源企业。
按照辅助服务相关规定执行。探索开展竞拍(招标)交易,由售电或购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竞拍(招标)申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竞价(投标)。
各类市场主体应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并通过南方区域统一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参与交易。6.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四)电量互保交易电量互保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通过自主协商,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进行电量电费结算,并按照实际发(用)电量签订事后合同电量转让合同。3.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
探索开展新能源发电权交易。执行阶梯电价、价格联动的用户不参与电量互保交易,专场交易用户只能与同类型用户进行电量互保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的有偿转让,受让方按转让前合同条款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日前贵州省能源局、贵州能监办印发《贵州省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称为规避电力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对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限制最高、最低报价,最高不超过0.50元/千瓦时,最低不低于0.25元/千瓦时。
鼓励建立电价-主要产品价格联动定价机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含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周边跨省跨区交易采用多年、年、多月、月、月内双边协商或多年、年、月、月内集中交易等方式进行,鼓励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交易。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修订)》(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电力中长期合同六签及贵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促进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一、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年度、多月双边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5.按照国家规定,电网企业对相关电力用户计收功率因数考核电费。(五)省内发电权交易继续开展省内水火发电权交易,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七)其他交易根据电力市场建设、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可组织开展相关市场交易。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电力市场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执行。
偏差考核: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时段完成电量大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计划时,超出部分仍按各时段交易价格与对应发电企业结算。具体事宜由交易中心商相关市场主体确定。
正文未完,请点击分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全文显示。(二)市场主体退出1.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之间以多年、年、月、月内为周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力)、电价,交易中心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和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等。鼓励建立煤价-电价联动定价机制。
(六)电力现货交易根据国家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详情如下: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电网公司,各发电集团、独立发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售电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修订)》(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以及电力中长期合同全签、长签、见签、分时段签、规范签、电子签六签要求,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了《贵州省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经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重新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月度超计划用电量事后撮合交易,视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周边跨省跨区交易的电网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由电网企业和跨省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省内输配电价协商确定。
分时段价格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平段交易价格由发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基准价。电网企业:参与交易的电网企业需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
(一)市场主体准入电力用户:1.根据《贵州省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完成注册的经营性电力用户。电量互保交易原则上一对一签订电量互保协议,同一集团发电企业或同一市场主体所属不同地域的企业可在企业内部建立互保关系,事后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峰段交易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省内集中交易包括省内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两种形式。电量互保协议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每月20日前提交的电量互保协议当月生效。各时段完成电量小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计划时,按对应时段实际完成电量和电价进行结算。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供电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二、交易品种(一)省内电能量交易1.省内双边协商交易。
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电力市场电量互保交易实施办法(暂行)》执行。2.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电网企业送周边跨省跨区企业输配电价参考省内输配电价执行,具体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电力用户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